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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要点:秘密拘捕限制、人权保障及非法证据排除等

秘密进行的拘捕行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定,死刑复核所遵循的程序,这些属于刑事诉讼里的专业用语,直接同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存在关联。近期发生的法律草案修订情况,尝试于惩罚犯罪以及保障人权两者之间找寻新的平衡状态,从而引发了法律界以及公众的广泛关注。

秘密拘捕的界限

侦查机关的“秘密拘捕”权力,被草案进行了部分限制这个情况,被看作是一种进步,它要求侦查行为变得更加透明,目的在于避免公权力在公众视野之外随便剥夺公民自由,想要给这项容易被滥用的措施系上缰绳 。

然而,条款并没有把秘密逮捕彻底取消掉。按照草案第73条的规定,司法机构能够以“反恐”或者“维稳”作为理由,把公民关押长达六个月,并且关押地点不一定得是常规的看守所。这样的例外规定留出了操作的空间,致使在特定情形当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仍然有脱离常规监督的可能性。

非法证据排除的进展与缺口

草案清晰地明确了禁止强迫任何人自行证明自己有罪这件事,然后还细致地将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进行了细化。要是采用刑讯逼供这种方式所获取的供述,以及借助暴力、威胁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那是一定要予以排除的。如此这般便为防范出现冤假错案提供了更为具体的程序依据。

但规则存有显著破绽,对于违背法定程序搜集的物证、书证,仅仅要求“补正或予以合理解释”,排除难度颇高,更为关键的是,法律未对公权力机关作伪证或者故意运用非法证据设定明确的罚则,缺乏制裁的规则其威慑力必然会大打折扣。

逮捕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

新规定增添了逮捕审查这一环节,规定检察院批准逮捕之际必须讯问嫌疑人并且听取律师给出的意见,逮住之后,还得针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展开定期审查,如此这般有助于削减不必要的关押。

可是,决定是不是进行羁押的关键权力依旧在检察院。存在这样一种观点,那就是只要嫌疑人或者其律师针对羁押提出了异议,那么就应该交给中立的法院去裁决。把羁押决定权全部赋予追诉机关,很难从根本上杜绝“以押代侦”这种问题。

监视居住的潜在风险

草案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予以明确展现,其意图在于对这项强制措施进行规范,立法的初始想法是为那些不适宜被羁押的嫌疑人供给一种可替代的方式,进而削减看守所所承受的压力。

然而于实践当中,监视居住存在演变成变相羁押的可能性,鉴于执行地点具备灵活性以及监督存在不足的状况,某些负责办案的单位会出现将其当作“超期羁押”的合法掩护的情形,甚至于还催生出脱离监管的“黑监狱”,这极其严重地侵犯到当事人的权利。

死刑复核的程序强化

把草案里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中那种“可以”去讯问被告人的情况,改成了“应当”去讯问,并且还得听取律师的意见,就这仅仅一字的差别,增强了被告一方所拥有的程序参与权,并且还是防止出现错杀情况的一项重要制度方面的改进 。

但是呢,复核的整体程序依旧呈现出封闭以及行政化的态势。最高检察院尽管能够针对复核实施监督,可是被告人及其律师的参与途径以及权利保障依旧不够充足。复核的过程怎样才能够更加公开出来,更加具备诉讼化的特点,仍然是有待解决的难题呀。

律师权利与制度掣肘

草案作出规定,犯罪嫌疑人于侦查阶段能够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非只是进行法律帮助这一单一行为。如此一来,律师介入时间得以提前,有利于更早些维护当事人权益。

然而,与之相互抵触的是,《刑法》当中第306条有关“律师伪证罪”的款项依旧存在着。该款项在实际的法律实务操作当中,常常会被个别负责案件办理的机关当作用来对付律师的器具来使用。如此一来,便致使那些进行辩护工作的律师不敢勇敢地去收集证据,从而使得辩护权的实际作用被削弱了。

进行法律修订的每一个步骤,都无一不牵动着人们的心。在您的看法当中,要切实遏制公权力出现滥用的情况,上述所推行的一系列改革里面,最迫切需要进行补强的那一个环节究竟是什么呢?欢迎来到评论区,分享您个人的观点,要是觉得这样的讨论具备一定价值,同样也请为之点赞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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